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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体育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云发〔2011〕13号)、《云南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云办发〔201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ky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党委和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现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校党委主要职责

 第三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和执行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突出思想引领,强化阵地建设,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在高校的执政能力建设主线,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并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 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3. 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等重大问题;

4. 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 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 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校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权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ky体育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

 

第四章  校党委、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八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委批准,设书记1人,专职副书记1人,党员校长担任党委副书记;可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校党委。

第九条  校党委通过党委会处理职责规定的事项,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事关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条  党委会的职责和议事决策程序由《中国共产党ky体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程序由《ky体育行政工件规则》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扎实推进依法治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重大财经事项和重大资产管理处置、重大项目安排、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责成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会议决定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分工合作运行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应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行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的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党政班子协调运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相互信任,加强团结。通过碰头会、通气会等形式,确保党委和行政之间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其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形成沟通情况和协调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第十七条  严格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必须按要求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会议主题和召开时间根据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的要求确定;党委委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下一级班子民主生活会,并进行全程指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除工作沟通外,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学期至少交心谈心1次,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2次,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八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理顺学术决策、行政决策和党委决策的关系。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  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学校工作总结、计划,财务预决算、绩效分配方案等关系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由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认真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加大财务、基建、招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代表任期与党委届期一致,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党代会期间,10名以上(含10名)代表可联名向大会提出提案,代表大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学校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章  组织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岗位的设置及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干部选拔、晋升和退出机制,激励管理干部把主要精力投入岗位工作,提高管理干部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政治标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各党总支应设1至2名专职组织员。加强高校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每年开展一次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发挥校纪委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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