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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体育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作者:    点击数: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共筑平安、和谐、美丽校园,根据教育部、应急管理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高等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节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学工处)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分工协作,积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专业、年级及学生的特点,贯穿于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在各种教学活动、实践活动、文体活动、军训训练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骗、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善于利用典型案例、身边案例教育学生,强化教育效果。

第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对存在一定危险性或可能给活动参与者造成伤害的体育、文娱等活动,组织方、承办方、参与方等各方应该做好安全教育和一定的预防工作。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应在事前充分认识到此类活动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伤害,自愿决定是否参与活动,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保卫处作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分工协作,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责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维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建立“措施有力,责任明确,信息畅通,防范严密,处置迅速,师生共防”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到“领导、组织、人员、职责、措施”五到位。深入了解和及时反馈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学生遵守安全纪律情况,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加强对各种大型活动的管理,组织学生进行各种大型活动,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主办单位在上报方案时,要附有安全预案,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批准。活动组织者须将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方式、安全保卫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各学院或主管部门报告,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和实施。严禁组织和参加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严禁以校外活动为名组织学生在校外过夜。

第十五条  加强安全保卫和宿舍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学院值班和保卫人员、保安、宿舍员、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制。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值班守护、巡查督导、财物保管、查宿查铺和查寝等制度措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节  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确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等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社会娱乐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从事勤工助学工作。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校期间学校禁烟禁酒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离校回家和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到非游泳场所野泳和岸边戏水,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节  相关责任和处置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根据《ky体育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总责任人;相关工作分管校领导是分管工作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是本部门、班级学生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学生各项教学和社会活动工作中,主办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者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保卫处、学生处要对学生安全工作进行及时的教育、指导、检查、督促,对报经审批和备案的相关学生活动负相关管理责任,主管领导对所审批的学生活动负有相关领导责任。责任人要以对学校和学生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抓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凡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部门和班级,一律取消本年度评比各项工作先进的资格。对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而酿成较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完善奖惩机制,追究有关人员因安全意识不强、思想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对在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四)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五)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二)学生放假、返校途中或因个人原因离校发生的;

(三)学校放假期间,已办理休学、请假期间,擅自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四)学生在对抗性、竞技性体育活动中造成意外伤害的;

(五)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六)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七)无视学校相关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学校无责任的意外(因病)死亡;

(九)学校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家长不予配合的;

(十)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一)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十五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应予休学或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刑事、治安、交通、灾害、意外伤亡等事故和各类政治性事端时,应迅速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各学院、学生处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工作系统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防止瞒报、迟报、误报、漏报。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地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将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保卫处和学生处应建立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强校卫队、宿管人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依靠学生党团员及学生干部形成覆盖全面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力争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准确了解、上报情况,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指我校三年制、五年制和外籍学生。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相关法规。校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学院实行防火责任制,各部门、学院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同时也是该部门防火工作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火灾的扑救和查处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全校师生都应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同时应认真执行防火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新建、扩建、工程改建的时候,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部门的防火重点部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到定点、定责任人、定措施,切实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内,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六不准”的规定;即:不准随意丢弃烟蒂;不准随意烧烤;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违规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不准随意焚烧纸张等废弃物品。

第三十九条  校内有关部门如有使用或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绝对安全。

第四十条  教学楼、宿舍、食堂、报告厅、会堂等聚集场所,必须保持有安全的疏散通道,加强各安全通道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内重点要害部位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进行装修或改造建筑结构。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逐条登记备案,抓紧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能够整改而不认真整改的部门、学院,保卫处有权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按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给予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防火预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学院防火职责

(一)在校消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师生落实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二)检查督促师生员工严格遵守《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发生火灾事故时,积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协助查明原因。

(四)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清除不安全的因素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不能处理应及时上报有关校领导和保卫处。

(五)对不遵守防火安全制度或违反《消防法》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惩。

(六)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四十六条  保卫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消防安全纳入学校综治维稳工作计划,经常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防火责任。

(二)凡节假日和大型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大检查,确保节日或活动的安全。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利用一些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四)搞好消防知识培训,组织师生开展消防演练。

(五)发生火灾事故时,迅速组织扑救,协助专业部门追查起火原因和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师生员工的防火职责

(一)加强防范意识,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二)坚决执行校园内用火、用电的有关规定,用完或下班后灭火源、关电源。

(三)爱护灭火器材和设施,并会使用灭火器或简单的消防器材设备。

(四)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自救和自觉保护好现场。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  消防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由校卫队员、宿舍管理员、水电管理员、学生志愿者等重点部位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消防队,保卫处负责搞好指导和培训。学校消防队的职责是:

(一)扑救校园发生的初起火灾。

(二)熟悉各项消防法规、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消防活动。

(三)经常开展有关消防知识宣传活动,经常进行消防演练,熟练掌握一般消防技能。

(四)熟悉全校消防设施、器材等设施的分布,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简单维护。

(五)敢于同一切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节  消防重点部位防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凡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用电用火相对集中的部位均是重点部位。

(一)对实验、实训室所有易燃、易爆物品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不熟悉,不能确保安全的人员不能进行操作、搬运及保管使用。

(二)各实验、实训室要按规定做好排气通风的必要工作。

(三)在实验、实训楼范围内严禁烟火,杜绝可能引发一切火灾事故的因素。

(四)在使用危险物品等器材时,必须严格符合防火、防爆、防触电的相关要求。

(五)各实验、实训室内应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或消防器材。

(六)消防重点部位管理人员是本部位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检查维护本部位的消防器材、设施,努力做好本部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十条  图书馆、档案室、办公室、电脑室等的防火规定

(一)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室内吸烟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等。

(二)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三)配备一定数量和符合要求型号的灭火器。

(四)指定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器材设施。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宿舍防火规定

(一)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人离开寝室要关灯、锁门;

(二)不准在寝室内点蜡烛或将照明设备靠近枕头、蚊帐、被褥等可燃物;

(三)不准乱扔烟头和躺在床上吸烟;

(四)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饮水机等大功率电热设备与煤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五)不准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与焚烧纸屑等杂物;

(六)不准损坏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和公共财物。

第五节  表彰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全校各级人员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工作规定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火灾苗头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按《消防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凡是对人员的奖惩,保卫部门报请学校按相关程序实施。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六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校园交通规范、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实施,依法依规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校内各单位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师生员工家属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节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或在校园道路上从事影响交通的行为,凡需要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备案,且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识。相关部门须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安装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和各类交通标识,如出现遮挡,影响通行安全的,设置部门须及时拆除、清理。

第六十一条  校园道路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各行其道;没有划分的,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  保卫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制措施,一切车辆、行人须配合和服从指挥。

 

第三节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四轮机动车辆含混合动力汽车)实施交通智能化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车辆进入校园。机动车驶入校园时,须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机动车由保卫处统一授权,经过授权的车辆可直接通过交通智能化管理设施进入校园;

(二)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押款、水电气工程抢救车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保卫处批准,方可入校;

(三)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如遇特殊情况,乘坐人员须出示校内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入校;

(四)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及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主办或负责单位申请,保卫处批准,方可入校;

(五)来校公务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前预约,保卫部批准,方可入校;

(六)无关社会车辆谢绝入校。

第六十四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随意变道或超车,禁止鸣喇叭(特种车除外);

(二)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进出校门,经过路口、转弯、陡坡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三)不得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车牌等违法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按指定场地和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停放在交叉路口、消防通道及建筑出入口等妨碍交通及禁停区域。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车主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五)发生或遇到交通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不得伪造、破坏或逃逸现场。

第六十五条  电动摩托、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驶入校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速度不得超过2公里/小时,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二)严禁在校园内骑车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得酒后骑车、撒手骑车、骑飞车、互相追逐嬉闹、与其他车辆连结成串并排行驶、曲线竞驶和冲坡,严禁在大楼走廊内骑车和在校园道路上学骑车。

(三)非机动车不得承载超高、超长、超宽货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0厘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30厘米的物品)。

(四)车辆应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挤占道路,影响道路畅通;

第六十六条  行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或按交通标识行走,横向通过道路时,应避让过往车辆,确保安全下再通行。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移动、毁损交通标牌、交通路障。

(三)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进行其它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四节  交通事故和违规处理

第六十七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校内道路上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处。无人员伤亡,双方愿意调解的,由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主持一般性调解。

(二)校内道路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由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之前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报告或举报。

第六十八条  违规处理

(一)车辆在校园内行使、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二)车辆通过校门道闸时,违反“一车一杆”通行制度,抢杆通行,或其自身原因造成道闸损坏的,照价赔偿。

(三)超速行驶、走禁行路、鸣笛、不在规定停车点停车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可视情况给予口头警告、责令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者,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保卫处可以采取锁车、拖车、放气等手段滞留其车辆和暂扣有关证照,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 占用消防通道,情节严重的。

2. 发生交通事故的。

3. 酒后驾驶车辆的。

4. 驾驶转向、制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5. 不服从管理故意阻塞交通造成恶劣影响的。

6. 其它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程序

(一)口头警告,由值勤人员、调处人员决定。

(二)对违规人员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由值班保卫人员决定。

(三)滞留车辆、向违规者单位通报情况,由保卫处领导决定。

(四)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理的,由保卫处领导决定。

第七十条  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者,由学校保卫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保卫人员是指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校卫队队员和保安人员,本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章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学院、部门及不定级机构及外单位在校内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参加人数一次在300人以上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凡由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应自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保卫处予以指导和协助;凡有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与承办单位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十四条  大型活动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保卫处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参加人数在4000人以上的全校性大型校内外活动,由保卫处在活动举办日10日前报请学校领导批示,由主管领导下达活动分解任务,保卫处制定活动安全方案并落实相应预防措施,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校内室外活动和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室内活动,主办单位对所办活动的内容、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案进行审查后,于活动举办日7日前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根据学校领导批示意见,协助和指导主办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组织保卫力量维护活动秩序。

(三)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校内室外活动和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室内活动,主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所办活动的内容、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案进行审查后,于活动举办日5日前报保卫处审批备案,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协助。

(四)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校内室外活动和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室内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活动举办日2日前报保卫处审批或备案。

第七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审查内容主要是大型活动的方案。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车辆、参加活动的对象及来宾状况和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  举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场地配备必要的纠察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纠察人员应佩带醒目标志。

第七十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或取缔,并进行全校通报。

(一)未经学校批准的文体活动或集会的;

(二)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的;

(三)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擅自更换主题、扩大规模或更换场所和时间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

(五)活动结束时间超过晚11时的;。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举办的单位或个人,保卫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为了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预防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八十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界定,报公安部门备案;各部门、学院的重点要害部位由各部门、学院界定,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要害部位所属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学院要明确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  根据重点要害部位的特点、性质和工作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部门(学院)与相关管理员要签订《防火责任书》和《安全责任书》。

第八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必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为内容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八十四条  从事重点要害部位的岗位人员,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对不适合在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八十五条  被确定为重点要害的部位,所在部门、学院和保卫部门应分别建立重点重要部位安全保卫档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记录。

第八十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责任人,应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学院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和法律意识,使工作人员自觉维护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应组织员工坚持每天班前班后检查和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尤其要做好下班后关窗、锁门、关水、断电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七条  保卫部门要不定期地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学院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督促整

改。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保卫档案,一份交所在部门(学院)。

第八十八条  相关部门、学院在接到保卫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加强管理和防范,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十九条  必须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维护好消防设施,能扑救初起火情和具有自救逃生技能。

第九十条  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对重要资料、设备、仪器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严防被盗。

第九十一条  涉密部门和人员,严格按学校保密制度执行。

第九十二条  以上规定适用于学校学院、处、馆及不定级机构。

第六章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第九十五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部门、学院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学院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用于科研的危险物品由科研处主管,用于教学的危险物品由教务处主管,保卫处对学校危险物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九十七条  危险物品使用部门(学院)申购时须先填写“危险物品申购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备案,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准购证明。

第九十八条  运输装卸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九十九条  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一百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部门、学院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一百零一条  对危险物品,特别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分类专库保存,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危险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并精确计量和记录。

第一百零二条  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危险物品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一百零三条  各部门、学院根据实验项目申请领用危险物品时,须填写危险物品使用记录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实验室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经各部门、学院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一百零四条  严禁擅自将危险物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各部门、学院要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凡发生危险物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实验室、科研室应加强危险物品品事故的防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营救,迅速控制危害源。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一百零七条  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妥善处理。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八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物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备案,按相关部门规定程序进行消纳。

 

第七章  限制养犬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校园内养犬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养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安厅《养犬办证须知》的要求,实行办证登记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养犬。

第一百一十条  校园内按规定可在家庭区域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养大型犬。养犬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本校户口并且是独户居住的,同时养犬人应向学校保卫处提交个人养犬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养犬人照片和所养犬只照片、动物检疫证明,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会场、食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校园公共场所严禁放犬和溜犬。

(二)小型观赏犬19时至次日7时出户的,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有成年人牵引,其他时间出户的必须笼装。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四)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养犬即无证养犬的或在校内发现无人牵领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所养犬只或流浪犬只一律由保卫处或保卫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捕杀(灭杀),并由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和学生公寓内禁止养犬,一经发现即对养犬人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禁止非校内居住人员携犬进入校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和住户都有权制止违规养犬放犬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的犬主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上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住户及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

第八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不定级机构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条  各部门、学院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校院(部门、机构)两级监督管理机制。各部门、学院、不定级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校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对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学院、机构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三节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部门、学院、不定级机构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校园内电网、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拉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

(五)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七)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八)锅炉、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实训室、报告厅、学生宿舍和底层商铺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九)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十)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一)食堂、食品店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十二)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三)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四)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部门、学院、机构自排自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联合检查,群众举报等。

第四节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部门、学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完善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全面负责本部门、学院、机构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部门、学院、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部门、学院、机构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部门、学院、机构自查每两周进行一次。对排查出的隐患,部门、学院、机构应当向学校综治维稳领导小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对全校季度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通知隐患所在部门、学院、机构限期整改。部门、学院、机构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综治维稳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由学校综治维稳领导小组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一百二十七条  部门、学院、机构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一百二十八条  部门、学院、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部门、学院、机构要根据各级排查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节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部门、学院、机构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并由综治维稳领导小组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部门、学院、机构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一百三十条  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学校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一百三十一条  部门、学院、机构要规范台帐,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一百三十二条  部门、学院、机构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治安、刑事案件和学生非正常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部门、学院严格按照《ky体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在积极妥善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同时,第一时间将事故的情况和师生伤亡情况,按照事故报送程序及时报送学校综治办和当日学校值班校领导,综治办设在保卫处,值班电话3029339或3028636。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部门、学院和个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少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少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现较大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必须做好事故续报,遇有重要情况或事故处置取得重大进展的随时续报,事故续报工作直至事故处置完全结束为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学校综治办报告。综治办应第一时间报告给分管领导,并在发现的2小时内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向省教育厅职能处室报告事故概况,同时报省教育厅办公室,书面详细情况于24小时内上报。

(一)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或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三)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四)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五)发生学生非正常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七)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制度第五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学校综治办进行书面报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于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成为社会舆论热点的事件,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要及时报送。

第一百四十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或部门应当与学校综治办保持密切联系,并协助开展好处置工作。学校综治办也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省教育厅的密切来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省教育厅进行汇报。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综治办和值班领导进行全面汇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事故报告内容详见《ky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校园安全事故报告表》(附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的,要及时续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部门、学院要明确专门人员承担事故信息报送任务,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实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24小时值班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迟报、漏报、误报、瞒报安全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部门、学院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附表:ky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校园安全事故报告表


附表

ky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校园安全事故报告表

报告部门、学院:              报告人:      电话:

发生地点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人员伤亡情况

伤亡总人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轻伤人数

 

资产损失情况

财产损失总金额

 

财产损失

具体明晰清单

 

伤亡者简单情况(含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班级、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情况)

 

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

 

事故处理思路步骤进展情况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备注

 

保卫处制


第十章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正确处理校园内部矛盾纠纷,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共筑“平安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要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行政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不断完善校园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部门、学院、机构范围内的一般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各部门、学院、机构负责调处;跨部门、学院、机构的矛盾纠纷,由学校学生矛盾纠纷和教职工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指定协调解决。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班级,一般矛盾不出部门、学院和机构,重大矛盾不出校园”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发生在校园内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学校综治维稳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学院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五)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思想工作、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二节  领导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政策措施切合实际,符合学校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侵害师生员工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导致矛盾和纠纷发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部门、学院等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侵害师生员工利益,引发矛盾。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矛盾较大的重点部门、学院和重点人群,指定责任部门预先落实有关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统一组织领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一百五十条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校园稳定的重要工作,当作份内一项重要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切实抓好。加强对新形势下学校内部矛盾情况分析研究及其规律的探讨,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完善预案,依法处理师生反应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员工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学生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学校工会和保卫处,工会主席兼任教职员工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调解教职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和家庭矛盾;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学生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调解学生各类矛盾纠纷。明确职责任务,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发挥综合优势。

第三节  工作任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定期排查矛盾和纠纷,及时了解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学校稳定构成威胁的、影响学校改革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排查,快速反馈,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明确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学院领导干部和责任人。

第四节  机制建设

第一百五十四条  建立信息网络机制。学校各部门、学院要进一步完善“校情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信息员等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种影响学校和部门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准确把握动向。对排查出的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及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建立维稳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积极预防、妥善处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认真执行各班级每星期排查一次、各部门、学院每月排查一次、学校每学期排查一次的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矛盾调处要按责任分工逐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办结时限,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要实行领导负责、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做到“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名责任人、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纪律、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申诉等方法,既解决实际问题,又通过矛盾纠纷的调处建立起多方参与的多元调处机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案,落实责任。对大规模集体上访,领导要亲自出面,依法果断妥善地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第五节  工作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报送制度。各部门、学院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重大、复杂和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一百六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处置情况:

(一)可能发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

(二)可能发生群体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法律等突发事件的;

(三)酝酿组织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四)其它重大矛盾纠纷。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对收集到的情况,要及时汇总登记,整理备案,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六十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必须对口报送,各部门、学院向学校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校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经领导审核后,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本级排查出的或下级报送的重大矛盾纠纷,必须认真分析梳理,提出办理建议,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调处时限和调处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部门、学院要定期分析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明确重点,提出措施。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部门、学院确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实行“三定一包”(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限、包干到底)的办法,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要向学校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将情况调查清楚,形成书面材料,由相关部门负责及时上报。

第六节  督查指导

第一百六十七条  学校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各部门、学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事件,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处,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  督查指导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加大调处力度。

第七节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一百七十条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年终进行考核,开展工作的实际效果与责任人政绩挂钩。

第一百七十一条  学校对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超前化解不稳定因素,对避免了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学院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部门、学院要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实行综治维稳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一章  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为规范学校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德宏州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户籍。

第一百七十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节  学生户籍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凭入学通知书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移证上的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迁往地址应按录取通知书上的详细地址填写。

第一百七十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院报到,并持户口迁移证到保卫处户籍科,由户籍科相关工作人员开具相关证明,并指导学生到城郊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办理迁入手续。

第一百七十九条  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离校时,户籍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策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凭学校文件或相关材料到保卫处户籍科,由户籍科相关工作人员开具相关证明,并指导学生到城郊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办理迁出手续。

第一百八十条  学生户籍在校期间,如办理各类事项,须开户籍证明,请到保卫处户籍科开具。

第三节  教职工及职工新生儿户籍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凡调入、引进、招聘等方式到校的教职工,在芒市没有固定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需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开具接受证明,再到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一百八十二条  教职工一方或配偶双方为学校正式教职工,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就业的子女户口可落在学校集体户。教职工子女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父母《结婚证》到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办理新生儿落户。

第一百八十三条  教职工因购房、婚姻关系等原因,且在芒市有居住条件的,可以持保卫处户籍科证明到常居住所在地所属芒市公机关办理立户或分户手续。

第一百八十四条  教职工父母系农村户口,或在异地离退休后,需要依靠在学校工作的子女照顾,由教职工本人申请,保卫处审查,报分管院领导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允许其户口迁入学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教职员工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到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开具证明,携带学校开具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在被收养前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可按照收养人意愿将被收养人户口按公安部门规定迁入学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凡户口在学校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子女等因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户主或亲属凭死亡及失踪证明材料30日内向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和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一百八十七条  教职工被开除、辞退、退职、调动,从开除、辞退、退职、调动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学校户籍证明到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办理迁移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教职工双方离婚后,其中不在学校工作但原落户于我学校的一方,从离婚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百八十九条  教职工、学生、子女到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住的,凭出国、出境证件、学校户籍证明到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办理迁移手续。

第一百九十条  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因情况变化或原申报错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学校户籍科登记信息变更说明,并携带公安机关所要求变更材料及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信息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四节  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九十二条  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到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办理证件遗失和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部门。

第一百九十三条  申办、更换或补办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携带有效《居民户口簿》或保卫处户籍科开具的户口证明前往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办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学校集体户从事有关活动或办理各类事项,需要证明身份的,到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开具证明。

第五节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采用隐瞒真相、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落户的,学校保卫处有权提请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由公安机关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入户口的,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非法变更更正户籍登记信息的,按规定恢复真实内容。

第一百九十六条  学校和户籍管理人员在办理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二)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规定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差异的,以公安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二章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租赁房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房屋出租部门和个人配合保卫处进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有关情况,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二百条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百零一条  坚持“谁出租,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私有房屋、单位房屋出租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到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申请、审核、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有关手续,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公安部门和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登记手续不全,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或部门承担。出租房屋的个人或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房屋出租后的日常管理。

第二百零二条  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时,出租房屋的个人或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履行治安责任,与学校保卫处签订《出租房屋安全责任书》,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有治安、消防、禁毒防艾等方面的专项条款内容,并认真核实承租人的身份、证件、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做到身份不明不出租,情况不清不出租;经常认真地进行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经常认真地对承租人的治安责任进行检查督促,对不听劝告、不履行租赁合同中治安、消防、禁毒防艾等方面的专项条款的承租人应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应依法及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  房屋承租人应履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治安责任,同时遵守与出租人签订的条款。

第二百零四条  保卫处应定期、不定期对个人或部门出租的房屋、居住人员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其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百零五条  出租房屋发生治安和刑事案件时,出租房屋的个人和部门要主动配合保卫处、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不支持、不配合的个人或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为加强校内暂住人口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校内暂住人口指非芒市人口,年满16周岁,且在校内居住3日以上人员。具体指:各部门聘用的短期工;从事建筑施工、承包经营、食品加工、私人承租等人员;函授、培训且在校园内集体食宿的外来人员;其他因事在校内临时居住的外来人员。

第二百零九条  在校内用工、承包、培训等留校暂住,须经学校归口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  校内暂住人员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原则,按照省州关于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暂住人口登记(30日以内)及暂住证申领(30日及以上)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未申报登记的暂住人员,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居住或经营场所。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各类暂住人口进校前,由用工部门登记造册,并在3日内报保卫处。

第二百一十三条  用工或管理部门负责对暂住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要及时向他们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暂住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绝不允许在校园内进行酗酒、赌博、斗殴、吸毒和卖淫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随意进入工作区和生活区,不得随意参加学生的各种活动;严格工作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不得损坏和挪用公共设施、施工设备、材料。

第二百一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对暂住人员及用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暂住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百一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本规定的暂住人员,保卫处有权清退。如造成损失的,无条件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私自提供给本规定的人员住宿的部门或个人,保卫处将视情况协同相关部门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将报属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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